區別于“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的術語應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這樣一個邏輯混亂的“雜交”術語登堂入室,成為政策推動上的一個主流詞語。之所以說“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是從一個邏輯混亂的雜交術語,是因為它從理論上混淆了技術轉移和科技成果轉化的自身特點和規律,從實踐層面也不利于不同主體促進科技創新的實踐行動。
一
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的由來和應用
?“技術轉移(Technology Transfer)”一詞是個典型的外來詞匯。20世紀60年代,,它被廣泛用于國家之間的技術輸入與輸出。美國學者斯培薩提出,技術轉移是為了實現組織目標而開展的有組織工作從而使技術信息得以合理移動的過程。
科技成果轉化則是“本土化”的術語,帶有明顯的政策性和法律性。,該辦法使用的“革新創造和科學研究的成果”包含了“科學研究成果”的詞義。1987年、1988年、1994年等國家科委頒發和多次修訂的《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等采用了“科學技術成果”(簡稱為“科技成果”)一詞。1996年《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制定以后,“科技成果轉化”從法律層面上相對穩定地被使用?!洞龠M科技成果轉化法》對于科技成果轉化的定義為“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發展新產業等活動?!?/p>
相對于“技術轉移”一詞的理論研究和“科技成果轉化”被國家法律上的采用,“技術轉移”一詞在政策層面上的應用是從技術轉移的機構認定開始的。2001年國家經貿委、,認定了一批“國家技術轉移中心”。2008年8月,科技部根據《國家技術轉移促進行動實施方案》和《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管理辦法》,對技術轉移示范機構進行整合,統一按照新的辦法認定“技術轉移示范機構”??梢?,技術轉移一詞雖然僅限于政策層面,但其在科技領域的應用卻十分廣泛。
二
技術轉移和科技成果轉化的內在差異
如上所述,“技術轉移”和“科技成果轉化”這一對詞語的產生有舶來品和本土化的不同背景,在法律層面上更多采用“科技成果轉化”一詞,在政策層面上更多采用“技術轉移”一詞。我們認為,技術轉移和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是科技創新主體以科學研究服務經濟發展的兩種不同形式。技術轉移是科技創新主體利用自身科學研究的知識成果,為其他創新主體提供與市場應用相關服務的過程,科技成果轉化是對處于一定研發階段的科技成果進行后續的研究、試驗或試制,使之轉化為可以直接應用于生產實際的實用技術的過程。
?根據上述界定,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存在內在邏輯上的差異,具體如下:
其一,實現過程和路徑不同。科技成果轉化包括了科技成果的實用化、工藝化、產品化、商業化或產業化的含義,而技術轉移強調創新主體利用已有科技創新知識成果,為市場提供服務的涵義,其既包括橫向的空間移動或擴散,也包括權屬的轉移。兩者的實現過程和路徑存在差異性:前者是把基礎研究、應用研究或實驗室里的“成果”應用于實際生產和生活;后者是用新的技術和方法改進傳統產業,或對成熟的技術進行擴散、傳播和應用。
其二,主體及利益關系不同。科技成果轉化通常是在某一利益主體或共同體內部實現技術形態變革的過程,其活動也通常在同一利益主體或共同體內部完成,在同一主體內部的成果應用一般不涉及對價的支付,在此基礎上可能涉及到各個鏈條上利益主體的分配關系而不是交換關系。技術轉移通常是技術在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移動, 它涉及到技術知識的在不同主體間的移動或擴散,其利益關系通常是技術成果或知識的對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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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對技術或知識的形態影響不同。科技成果轉化是在已有知識或成果的基礎上,對技術知識或成果的進一步系統化、集成化、應用化直到市場化的過程,其本質是對科技成果或技術形態的不斷改變和更新。技術轉移是指技術知識或能力在不同主體或不同區域之間的交換、擴散或傳遞,這個過程本身未必需要改變技術或成果的自身原有形態。
其四,促進創新的實現機制不同。基于某一主體或共同體內部活動的科技成果轉化,是通過原有的技術成果進行應用性提升或實用性改造的過程,是從樣品到產品再到商品的過程。它是科學研究與開發不斷深入的過程,可以從最為原始的一個想法開始,深入到與某一項研究開發活動相關的工藝或產品的各個細節和側面,直至能夠形成服務與社會物質生活提高的商品或服務,因此科技成果轉化是沿著某一時間序列由不同階段構成的一個縱向過程?;诓煌黧w之間的技術轉移活動,轉移或擴散的主要形式有合作研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其涉及的內容更多是科學研究相關的“知識性成果”,其完成方式主要是在市場機制下通過契約來進行。它是在與科學研究與開發知識的基礎上,通過在不同主體或不同區域之間的傳遞或轉移,是一個沿著空間序列由不同主體或區域連接而成的橫向移動或擴散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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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上述差異只是從概念上所進行的粗線條的區分,實踐過程中的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往往存在著某種交叉匯合的難以區分之處,不同創新主體的實踐活動或許難以完全區隔開來。理論上說,作為創新的主體的企業往往是科技成果轉化的主體,基于某一種應用性需求,在某一科技成果基礎上進行進一步與市場應用為目的的研究開發活動,正是科技成果轉化的具體行為表現,但是其據以進一步應用開發的科技成果,可能是來源于受讓或接受許可的高校、科研院所的原創性技術成果,其受讓或接受許可的行為可視為技術轉移行為。
反過來,作為科技創新源頭的高?;蚩蒲性核?,其利用科研人員的技術性知識,為企業進行技術研發、技術咨詢、技術轉讓或技術服務的活動,毫無疑問是技術轉移行為。但是,當高?;蚩蒲性核捌淇蒲腥藛T在原有科技成果基礎上,創辦或參辦企業,對科技成果進行進一步的持續開發活動之時,則這種活動會演變為科技成果轉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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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盡管科技成果轉化、技術轉移兩個詞匯所涉及的概念和內涵不同,從主體活動的階段性及實施方式來看,兩者又不時存在交叉性或相容性。這或許正是科技成果轉化、技術轉移被“雜交混合”的原因之一。
三
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被“混合雜交”所造成的后果
從主體活動的階段性及實施方式來看,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兩個概念確實存在交叉性或相容性的情形,但不同創新主體的社會功能和作用不同,技術知識或科技成果的性質和階段不同,簡單采用“詞匯相加”的方式,無疑是置科學研究規律于不顧,其可能造成的后果如下:
其一,混淆了不同創新主體在科學研究服務經濟發展上的職能。不同創新主體受客觀條件所限,采用技術轉移或成果轉化的條件并不一致。企業作為科技創新的主體已經形成基本的社會共識,其科技創新行為主要表現為具有應用性特點的研究開發行為。而應用性的研究開發行為更加強調針對具備一定基礎的科技成果(或許只是新的想法)進行進一步的應用開發指導形成具備商品化的產品或服務。因此,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更加適用于企業主體。
高校和科研院所作為科學技術研究的重要源頭或創新主體,雖然其社會職能包括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能職能,但技術轉移或科技成果轉化僅僅處于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的“交叉地帶”。
其二,違背了科技成果或知識性成果服務社會的規律。具有不同價值或服務能力的科技成果(或知識),采用技術轉移或成果轉化的方式應當有所不同。高校、科研院所科學研究的“結果”,其形態表現十分復雜,其不僅包括論文、專著、軟課題等基礎前沿性成果,也包括專利、軟件著作權、動植物新品種、方法訣竅等應用性成果,前者強調前沿性和基礎性,后者強調應用性和產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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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或知識性成果的自身特點要求對其服務社會的方式區別對待:對于高校、科研院所處于實驗室階段的“知識性成果”,采用知識性服務的技術轉移方式(如合作研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更為穩妥;對于高校、科研院所擁有的具有市場價值的“應用性成果”采用與市場接軌的企業主體合作的方式(如合作實施、作價投資等),進行市場應用的轉化更符合現實實踐;對于企業主體來說,其研究開發的技術成果更具有應用性和市場性,采用科技成果轉化的方式當然是經濟發展規律的應有之義。
其三,提高了國家和社會對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的預期。上述不同國家機關或地區的規范性文件,將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簡單相加后的結果之一,是高校(科研院所)被賦予過高的科技成果轉化預期,并引起人們對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率過低”的詰問。
在當前高??蒲性核钥茖W研究服務社會的過程中,諸如個稅征收、遞延納稅、內部績效考核、政策資助科技項目的成果轉化考核等問題仍然存在。以科技成果轉化合同認定登記制度為例,《科學技術進步法》所規定的技術研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即“四技合同”)已經形成完善的認定登記辦法,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所規定六種合同中的自行實施、合作實施、技術投資等合同尚無法進行登記。
所有的這些障礙和問題說明,盡管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在科技部門等政府主管部門的主導下被人為“雜交”在一起,但相關的法律和實踐問題尚未解決。在此前提下,一個邏輯混亂的術語產生,必然引起理論和實踐的更大問題。